宝文理院学字[2005]34号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建立良好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宝鸡文理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限。有显著悔改表现和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限。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并有违法、违纪、违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将其所受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并通知其家长,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凡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提供凶器、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
(一)肇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但未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结伙斗殴,持械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财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采取各种方式协助盗窃作案或提供伪证或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以现钞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以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提供赌博条件并从中牟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落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气,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诽谤或诬陷他人的;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三)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经教育不改的;
(四)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社会风气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网络上散布影响稳定安全的信息或言论,扰乱校园及社会秩序者;
(二)在网络上攻击、谩骂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三)在网络上或利用手机短信非法散布、传播各种不良信息者;
(四)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后果者;
(五)利用网络攻击他人的上网计算机者;
(六)非法盗用网络资源者;
(七)为新闻媒体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教室、餐厅、公寓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乱扔东西等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扰乱校园、会场、图书馆、课堂、公寓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在公寓等场所私接电线、私用电炉等禁用电器,不听劝阻的;
(四)破坏教室、学生公寓等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的;
(五)在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中,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寻衅滋事的;
(六)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按校规执行公务的;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十四条 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由本人全部承担。
第十五条 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者,旷课一天按实际学时计算,旷操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给予相应处分:
(一)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者,按照上级和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确有悔改表现;
(二)违纪后,不但能深刻认识错误,且主动揭发,经查属实;
(三)违纪后有较大立功表现或突出先进事迹等。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认错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施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的;
(四)其他必须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相关待遇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受处分者,取消其一学年的奖学金评定、困难资助和各类评优资格;
(二)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
(三)违犯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医疗(药)费用等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的权限及批准程序:
(一)学生违纪问题处理工作,由职能部门和相关系负责办理。
(二)警告处分由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备案。
(三)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分别报学生处或教务处,经处务会议讨论研究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批。
(四)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相关系提出处理意见,分别报学生处或教务处,经处务会议讨论、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务会议决定。
(五)处分决定除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学院审批外,均应报学生处备案。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室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生的各类处分决定由学院统一行文,并归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七)违犯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者,由教务处处理。
(八)系内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各系调查处理;跨系学生之间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牵头处理,相关系和部门参与;学生与院内其他人员之间的违纪行为,由人事处牵头处理,相关部门和系参与。以上凡属治安、安全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牵头处理,相关系配合;学生在院外或与院外人员发生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牵头处理,相关部门和系参与。
开除学籍处分,如既可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又可按非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时,一般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十)学生的违纪处理均先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本条第八款和第九款规定报院主管部门研究,经院主管领导或院务会议审定后,形成决定。
(十一)对于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记过及其以下处分者,相关系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做出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工作拖沓、包庇违纪学生或有意拖延,逾期未能提出处理意见的,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在规定时间内,各系要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检查及处理意见等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依照《宝鸡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校园内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或违犯大学生公德及文明校园有关管理规定;
(二)违犯图书馆、餐厅、教室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
(三)不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宿舍喧哗、打闹,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
(四)其他达不到纪律处分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学年内,凡被通报批评达三次的学生,取消其本学年奖学金评定、困难资助和各类评优资格;被通报批评五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宝鸡文理学院学生奖惩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