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使用的公开、公正、公平性,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历史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专升本)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并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智育排名和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符合此条件的前提下主要参考智育成绩;
6.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年度被系上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8.同一学年未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困难学生。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系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申请与评定程序:
1、本人申请。每年在接到学院上通知后,通过书面以及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2、班级评定。各班根据学院上下达的名额,由班主任组织评定,确定建议名单。
3、学院审查,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审查。
4、公示。学院将初评学生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个别学生要求用于交纳学费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同意后可交纳学费。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用于困难学生的资助,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将一名学生的受助金额分摊在几名学生身上。
第十一条对已获得资助款的学生,如发现有请客吃饭、铺张浪费、通宵上网游戏以及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将收回资助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